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0,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44 articles
(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配合做好工会相关工作。
Chapter 2工会组织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的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或者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的组织或者未取得工会授权的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相关工会。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用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接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以及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工会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被依法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予以保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接转。
Chapter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并协调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对社会就业、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社会保险、职工队伍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地方的产业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
地方的产业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就行业计件单价、报酬支付办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总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侵害新就业形态、特定群体等劳动者权益且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检察机关。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充分发挥工会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并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化解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可以通过建设服务站点、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志愿活动等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服务。
Chapter 4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缴。
用人单位按月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上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工会依法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工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