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职工、企业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充分发挥工会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并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化解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