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4年12月31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数据和政务服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察、询问、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二)使用自动监测、遥感监测、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用车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相应的惩戒或者激励措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失信记分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鼓励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排放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未登记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本市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情况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省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完成协议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鼓励和支持。
在本市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以及市政工程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编码登记或者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使用者处每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扰。
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平台或者组织技术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支持。
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协同合作机制。
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
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结果较小的,可以通过专家意见、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形成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损害事实、责任认定、修复和赔偿标准等,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评估意见,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责任承担方式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