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责任认定、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

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

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结果较小的,可以通过专家意见、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形成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损害事实、责任认定、修复和赔偿标准等,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评估意见,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责任承担方式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