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