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班级)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但认为其需要接受专门教育;
(五)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认为其需要接受专门教育;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