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4年12月18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建立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乡级以上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总河湖长、河湖长。总林长、总河湖长分别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林长由同级党政分管领导担任,林长、河湖长由同级党政其他领导担任,实行分区分片、分级分段负责。
村级设立林长、副林长、河湖长,分别由村级“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担任。
滦平国有林场、河北茅荆坝自然保护地等经营管理单位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担任。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草、河湖管理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林草、河湖管理保护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参与林草资源和河湖保护工作。
Chapter 2工作职责
(一)市级总林长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市各级林长制建立和实施进行总督导,协调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市级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组织制定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督办破坏林草资源重大案件处置,督促责任区域依法全面保护林草资源,完成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任务,督导检查林长制实施情况。
(二)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完成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建立林草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对辖区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
县级林长负责督导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做好林草资源保护工作,督办破坏林草资源违法案件处置。
(三)乡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责护林员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林草资源源头管理,对辖区林长制工作负总责。
乡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具体负责,及时处置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行为。
(四)村级林长、副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域组织开展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划分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督导护林员按要求进行巡护及巡护信息报送,做到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林草资源行为,并向上级林长报告。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经营管理单位林长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职责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予以明确。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为林长责任区域统筹配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为林长责任区统筹配备执法人员。
(一)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二)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三)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一)负责实施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
(三)落实总林长、总河湖长交办事项及投诉举报事项的分办、交办、督办工作;
(四)组织建立林长制、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
(五)负责协助林长、河湖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林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Chapter 3保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相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林长制、河湖长制协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管理保护、监督执法、信息共享、问题处置等方面进行协作。
林长、河湖长公示牌应当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载明姓名、职务、职责、责任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林草、河湖保护、管理等设施。
各级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方式,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督导;
(二)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专项任务;
(四)其他怠于履行职责行为。
各级林长、河湖长对约谈提出的问题,应当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草资源、河湖生态环境重大责任事故;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
(四)违反林长制、河湖长制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