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设立的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
(三)落实总林长、总河湖长交办事项及投诉举报事项的分办、交办、督办工作;
(四)组织建立林长制、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
(五)负责协助林长、河湖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林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