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停车场等共有区域饲养犬只;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携犬只外出,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犬只进入公用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不得携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便民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教学场所、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和商场、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但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除外;
(六)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乘人员同意;
(七)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对携犬只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划定城市公园、广场、绿地遛犬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携犬只外出。犬只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笼)。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