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

(四)犬只已按规定实施免疫;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养犬只;

(三)有独立的场所、专门的圈养设施以及明显的养犬标识;

(四)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

(五)犬只已按规定实施免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