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
(四)犬只已按规定实施免疫;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养犬只;
(三)有独立的场所、专门的圈养设施以及明显的养犬标识;
(四)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
(五)犬只已按规定实施免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