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未按照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收受鉴定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的;
(七)违反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
(八)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冒充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