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补足之前继续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将鉴定事项转委托其他机构承办的;
(五)未对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材料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退回过程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真实、记录存在重大遗漏的;
(六)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七)违反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鉴定档案导致损毁或者遗失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