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的;

(三)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超过一年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

(五)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补足之前不得开展执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