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向儿童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的餐饮。采取校外订餐方式向儿童提供餐饮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确保餐饮及其容器的质量和安全。鼓励学校、幼儿园开展儿童食育教育。
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升儿童营养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食品供应单位、周边商铺的食品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