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进覆盖车行、骑行、步行的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站点、过街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便利。

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慢行系统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顺畅衔接,并与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

(二)对途经学校、幼儿园的公交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增加上学、放学时段公交车班次,根据需要、具备条件的可以开通亲子公交专线;

(三)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设置家长等待区和儿童过街专用通道、停车场和接送中心;

(四)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路口按照儿童出行特点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加强对上学、放学时段周边道路的拥堵监测和交通秩序管理,必要时采取限行、限速、临停等措施;

(五)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可以依据国家相关规范采用色彩醒目、富有趣味的设计。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