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从儿童视角出发,依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推进下列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一)用于儿童休憩、游戏、亲子活动的活动空间;
(二)用于儿童阅读、开展科学知识、专业技能知识学习和文化交流的学习空间;
(三)用于儿童开展动植物认知、科学实验、劳动体验、工艺制作、文学艺术作品展示的社会实践空间;
(四)供儿童使用的步道、自行车道、篮球场、体育健身器材等体育休闲游乐设施和场地;
(五)母婴室、婴儿护理台、儿童座席以及方便婴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无障碍设施等适儿化公共设施和标识;
(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儿童救助系统、搜寻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备和标识;
(七)其他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和心理需求,在功能、尺度、色彩和声、光、温度等物理性能,以及安全卫生、生态环保等多个维度提供保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新建的综合性公园、面积较大的社区公园应当配建儿童专门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场所可以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适儿化改造,满足儿童活动交流、娱乐游戏、亲近自然等多元活动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