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推进部门联合检查和综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周边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制售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持校园及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中考、高考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在特定区域实施道路交通和噪声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确保正常运行;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推动学校、幼儿园安装空调,鼓励学校配置适宜学生午休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