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支持成立儿童议事会等组织,根据儿童的年龄阶段、智力状况以及表达能力,引导和组织儿童按照力所能及和自愿的原则,参与学校事务、村居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中涉及儿童权益事项的讨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对家庭建设的意见,鼓励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务,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