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保存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继续提供共享、查询等开放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