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认定失信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国家有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认定标准的,省有关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认定标准。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由省、设区的市有关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认定标准。
制定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依据,充分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应当对认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动态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