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