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州、县(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对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