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30, 2024
- Articles
- 41 articles
(1994年4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中级职业培训。
Chapter 2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培训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
Chapter 3经费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本市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扶贫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职工培训。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可提供奖学金,对家境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费。
Chapter 4教学
区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办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安排必要的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实习基地。
Chapter 5教师
专业课教师还应同时具有与其任课专业相适应的职业技术知识、技能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市属高等院校应当有计划地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培训师资。
Chapter 6就业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员),经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毕(结)业生就业资格的凭证。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Chapter 7法律责任
擅自调整、停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