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道路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未设置标识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经交付使用但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建筑物,物业服务人或者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线、禁止占用标志,设置警示牌,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不能确定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及登高操作场地标志、标线、标识的划设与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