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以及经费保障的部门或者机构职责分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养单位加强市政消火栓的普查。市政消火栓建设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增补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村、社区等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平台、消防水池、消防水塔储水设施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并设置必要的供水加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取得供水企业同意,并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