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并由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专项规划、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配置、管理和维护。海岛、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管理维护主体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维护,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对其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并参与验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街巷狭窄、建筑密集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微型消防站,增加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艇)等装备和器材。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