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火灾预防体系建设;
(二)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保障;
(五)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六)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督促落实整改;
(七)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八)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九)组织制定并定期修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整合文化教育服务资源,通过消防安全主题公园、科普教育基地、防灾减灾馆、消防博物馆等方式,打造消防宣传阵地;
(十一)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十二)推动消防安全地方标准化建设;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及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应当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及时予以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