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二)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

(三)自行处理装修垃圾的,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