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自行处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人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统一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台账,记录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