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审核申请材料并查验车辆最高设计车速、重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