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供热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
(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热管道的井盖、阀门;
(三)在供热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利用或依附供热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
(五)向供热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六)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