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县(市、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定期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建立集中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供热企业运营情况、集中供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测,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智慧供热管理系统,在线监测和调节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相关参数,定期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接受监督;完善用户查询、预约、投诉、交费等操作系统,提高集中供热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