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按产权划分责任: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由政府指定的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单位、小区自建的供热设施由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市政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庭院供热设施除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由供热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三)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单位、小区,可委托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