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或者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遴选、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备选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