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法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草案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表决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经表决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