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将燃气经营者有关燃气设施的建设、检查、维护、更新改造以及受理、处置燃气用户有关故障报修、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