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用户向瓶装燃气经营者预约订气,瓶装燃气经营者指派送气服务人员在约定时限内直接配送入户,用户不得自提气瓶。送气服务人员每次配送气瓶,应当对瓶体、阀门、软管等开展安全检查,并当场检验燃气系统连接的气密性,将配送、安检的相关情况上传信息化管理系统。
配送燃气气瓶的车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设置统一的燃气经营者标识、配备充足的安全设施,装载气瓶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要求。配送的车辆标准、配送范围、经营方式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气瓶配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送气服务人员的培训,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