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仅限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气瓶上标明供气单位名称和统一服务电话;
(三)为气瓶安装追溯码,运用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系统对气瓶充装、储存、配送、检测、使用环境、报废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将服务用户情况纳入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
(五)及时开展气瓶残液抽残处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