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燃气经营者实施、齐抓共管的市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加大市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推进力度。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燃气经营者加强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切实提高市政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质量,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场站、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老化评估工作,及时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综合管廊建设等城市更新行动项目协同推进,依法实施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管道燃气泄漏和施工安全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