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市政建设领域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与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防护目标保持安全距离。燃气管道不得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确需穿过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国家、湖北省有规定免于审查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