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的用地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房屋建设中的推广利用,对房屋建设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中的推广利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进行监督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