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以及建筑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