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二)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

(三)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查验其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其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