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托育服务工作情况。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