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托育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托育机构应当在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食品操作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九十日。

发现婴幼儿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托育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托育机构应当优先保护婴幼儿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通知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