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托育服务布局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已建成居民住宅区的托育服务设施不能满足本区域内婴幼儿入托需求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居民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托育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