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人民政府根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营商环境监测系统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防止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或者发布评价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