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
(三)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