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2,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
Chapter 2形式和范围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或者发放抚恤金;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四)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五)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六)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七)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产品质量、农业生产资料损害赔偿;
(九)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
(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主张民事权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六)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受援人范围。
Chapter 3受理和审查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在三日内指定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医疗保障、税务以及政务信息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三)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四)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三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涉及疑难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在七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三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hapter 4办理和实施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前款相关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涉及法律援助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对于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援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的权利,案件办理需要翻译的,及时安排翻译人员。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归档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补正。
Chapter 5保障和监督
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招募或者受委托招募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一)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告知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并定期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每年度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质量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评查、质量评估、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