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援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